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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公安保密工作
日期:2014-10-16 来源:泰兴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

    保密工作历来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战争年代,保密就是保生存、保胜利、保希望;和平年代,保密就是保安全、保发展、保优势。当今社会,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渗透与反渗透,窃密与反窃密,颠覆与反颠覆的斗争也变得异常复杂尖锐。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专政工具,保密工作的好坏显得尤为重要。笔者结合自身保密工作经验,谈一点粗浅认识与广大同仁共勉。

  一、信息化建设对传统保密工作的冲击

公安机关是国家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的法律地位,决定它既是一个大量保存国家秘密和公安工作秘密的载体,又是一个大量产生国家秘密和公安工作秘密的重要部门。但随着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传统的保密机制受到了猛烈冲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传统保密观念的冲击。多年来,公安保密工作要求“守口如瓶”,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讲的不讲。严格遵守《保密法》和公安机关有关保密规定:不因工作以外的原因打听国家秘密和案件情况;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及国家秘密和公安工作秘密;不在私人交往中泄漏国家秘密和案件情况;不私自抄录、复印秘密文件、资料;不携带秘密文电和案卷到宿舍或公共场所;不在个人著作和文章中引用国家秘密,未经批准不向任何单位提供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等等,已经成为全体公安人员的共识。基于这种共识,或者说保密观念,多年来在公安工作中较好地保护了国家秘密和公安工作秘密的安全。但是在信息化建设中,由于不少人对电脑的认知还处于初级阶段,只重视办公自动化带来的工作便捷,而忽视或根本没意识到坐在办公室电脑前就可能将公安工作秘密泄露出去。因此,“只要管住嘴、管住手;保密只是少数人的事”的保密观念已经远远落后时代的要求。

    (二)对传统保密方式的冲击。长期以来,公安机关的保密方式主要表现为对涉密文件加强管理,指派专人负责文件收发、按规定范围传阅、及时回收、集中分类保管、定期销毁;对涉密文件的影印件严格控制发放范围,并视同原件加强管理;对公安工作中形成的国家秘密或公安工作秘密,严格按程序办理,责任到人,及时归档;设置专门的传真机房,严格涉密传真件的审批程序和管理;设置专门的档案室,加强对文书档案、诉讼档案和其它档案的集中管理和利用等。但是,这种传统的、单一的保密方式在信息化建设的进程中受到严重冲击。由于信息网络的使用,大量的信息在网上流转、共享,带有国家秘密的信息材料只要一进入计算机,就会泄露出去。另外计算机外盘的大量使用也很容易使公安工作秘密被复制而泄密。同样,内部局域网的运行不能完全与公众网进行物理隔离或没有采取频变保密措施,在网的秘密也会造成泄漏。因此,可以说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中泄密的途径更为广泛,仅仅依靠传统的保密方式已经远远跟不上信息化发展的需要。

  (三)对传统保密对象的冲击。公安机关传统的保密对象主要是带密级的各种涉密纸质文件和公安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案卷以及涉密传真件、笔记本、会议记录以及各种证物等涉密物品。而随着公安机关信息化的发展,保密对象也迅速的扩大,储存国家秘密和公安工作秘密的计算机(包括便携式)、计算机软盘、U盘、录音(录像)带、无线电通讯设备(手机、传呼机等)都成为了保密对象。而此类保密对象的出现,给保密工作的管理带来了更大的难度,并且目前尚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

  二、当前公安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近年来,我们通过不间断的保密工作教育、宣传、检查、部署,确保了公安机关各项保密工作措施的落实。但是,个别部门、个别民警仍没有绷紧保密工作这根弦,对保密工作的认识还停留在表面上,认为只要把涉密文件、资料、图片等一些纸介质保护好就行了,对一些光介质、磁介质的国家秘密载体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导致失泄密隐患和漏洞普遍存在。

  (一)废旧文件资料的漏洞。据报载,某市在突击检查废品收购站时,发现某单位卖出的废旧材料中有绝密文件5份、机密文件8份和秘密文件200余份,以及大量的内部资料,令人触目惊心。对照之下,其它地方和部门是否也存在这种现象呢?某县搬迁新办公楼时,部分科室卖掉了大量的废旧文件资料,其中有无密级文件已无从考证,但是,这种处理废旧文件资料的方式却是保密工作中的一大隐患。

    (二)登记不严的漏洞。按照保密要求,密级文件首先要进行登记,然后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传阅,传阅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阅办并签名落款,最后归档封存。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同志在收到密件后不进行严格的登记,将密件与其它一般性的文件一同处理;个别领导将传阅的密件随意放在办公桌上,使进入办公室的办事人员能够有机会随意翻阅这些密件,造成失泄密隐患;更为严重的是,有的密件未经登记便开始传阅,使密件在传阅中不知所踪,造成更大的泄密隐患;有的领导不遵守保密规定,把阅看密件作为行政待遇,以行政级别决定密件传阅范围,这都是错误的做法,需要我们在工作中加以注意和改进。

    (三)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的漏洞。一是民警在使用各类涉密电子载体存储涉密信息的过程中,由于疏忽或操作不规范,导致秘密信息泄露或被窃取;二是涉密计算机管理不规范。没有严格遵守“八个不准”、“四个严禁”和“一机两用”等有关规定,没有严格执行有关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要求,没有做到“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没有将秘密信息和非密信息加以区分;三是存储涉密信息的优盘、软盘、光盘和移动硬盘(MP3、MP4、数码相机记忆棒)等载体没有按规定标识密级,不能做到妥善保管。对废旧的涉密载体没有进行销毁处理,使别有用心的人员能通过技术手段将多次消磁或格式化的硬盘数据恢复,造成泄密;四是对计算机管理不严,造成计算机丢失。便携式计算机、台式计算机等涉密计算机,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埋下了泄密隐患。

(四)手机语音信号和发送短信息的漏洞。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手机的功能越来越多,泄密隐患也越来越多,给安全保密工作带来严峻的挑战。在使用手机时安全防范意识差,警惕性不强,或者是没有严格执行使用手机的保密管理规定,通话中随意谈论国家秘密或传送秘密信息;或者是使用他人赠予的手机;或者是召开涉密会议时会议室没有配置移动通信干扰器,没有屏蔽会场内的移动通信信号。目前,手机泄密已成为不容忽视的一大泄密隐患。

(五)印刷秘密文件资料的漏洞。涉密文件、资料打印后,不能及时将其存放到其它介质上,并采取加密措施。印刷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刷,而在社会上的印刷厂和营业场所印刷,造成泄密。

  三、加强和改进公安保密工作的对策措施

    (一)牢固树立保密观。工作中,我们要始终坚持“保密工作无小事”,时刻提高警惕,严守保密纪律,自觉履行保密责任。首先,各级领导干部要把保密工作纳入视线,摆上重要工作日程,作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在确定重要岗位的保密人员时要选择政治可靠、历史清楚、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民警担任,要教育他们充分认识公安保密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敌情观念,增强保密意识,筑牢思想防线,坚决克服“有密难保,无密可保”的模糊认识与和平条件下的麻痹思想,坚决摒弃防外不防内的错误倾向。

    (二)大力开展保密宣传工作。俗话说“警钟长鸣”,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保密宣传教育工作,要广泛、深入、持久地抓好群众性的保密宣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进一步增强全体民警的国防意识、国家安全意识和公安工作本位意识。要重点抓好主要负责同志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人员的保密教育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和培训。同时,组织全体民警进行保密法规知识考试、知识竞赛,不断创新教育方式,强化安全保密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三)提高内部保密防范能力。“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我们应该按照“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依据各业务部门工作特点、范围确定密级程序和制定保密措施。涉密人员要建档管理,明确保密工作职责,同时严格落实保密管理措施,从思想上、源头上筑牢保密工作的堤坝,确保保密工作万无一失。

    (四)健全完善保密工作机制。首先,做好定密工作。定密是按法律法规确定信息的密级并在载体上做好密级标志。依法定密是法律赋予产生国家秘密单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定密工作是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是分清密与非密、是什么密级并在载体上标明的过程。定密的步骤和方法: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一般由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有秘密事项任务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二是确定定密工作责任人并明确责任。定密工作责任人一般为办公室负责文字起草审核的负责人。由定密工作责任人向单位保密委员会签订定密工作责任书,明确职责和奖惩措施。三是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掌握定密的标准和依据。其次,制定保密工作方案,建立动态化管理。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可见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一是严格执行登记制度,防止密件丢失、遗漏;二是严格把握密件的传阅范围和传阅时限,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摘抄,更不得留存密件,防止传阅范围扩大化和传阅过程中的泄密;三是控制涉密人员,登记、传送、归档等工作都必须实行专人负责制;四是建立过期和失效密件的销毁制度,涉密部门要配备碎纸机,对工作中产生的密件草稿、打印错品、废品等要及时销毁;五是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对文件资料要仔细甄别、分类,不得私自处理废旧的文件资料,严防密件外泄;六是严格执行密件归档制度。

    (五)加大保密监督和保密处罚力度。目前,基层公安保密工作中所存在的众多泄密隐患,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保密监督、处罚机制造成的。因此,主管部门要对涉密单位不定期地进行督查,及时发现隐患,堵塞泄密漏洞。对违反保密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要及时指出、及时纠正、及时处理,该处分的处分,该调离的调离,该撤职的撤职,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决不心慈手软,决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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