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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环境下人民法院保密工作的新问题及对策
日期:2014-10-16 来源: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

         一、司法公开及保密工作形势

  司法公开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和基本诉讼制度,是促进司法民主的重要基础,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也是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和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人民法院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全面落实立案公开、鉴定公开、庭审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执行公开及审务公开等,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与此同时,人民法院的保密工作相应产生了新的问题,承担着更大的责任和压力,保密工作形势受到严峻的挑战。

  人民法院在工作中产生了大量的工作秘密,一般称为非密敏感信息,包括案件审理和审结后的有关信息、立法和司法文件制定修改中的有关信息、突发敏感事件和重要工作情况的有关信息、内部工作部署和决策的有关信息等。这些工作秘密不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但具有一定的敏感性,不宜公开,因此,人民法院的内部办公网络一般参照秘密级网络进行建设和管理。

  二、当前做好保密工作的新问题

  相比于传统的保密工作方式,当前,人民法院开展保密工作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些新的问题需要重视和解决。

  1、非密敏感信息的界定和甄别。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除了具备4种特殊情形之一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上网文书中,应对符合3种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对5种信息进行删除。江苏省高院明确要求“实现符合条件的案件庭审全部互联网直播、点播”,要将庭审直播工作由“选择性”转变为“常态化”,每一个工作日上午、下午都至少有一场案件庭审直播。在这些常态化的工作中,必然产生大量的非密敏感信息,需要进行逐一的界定和甄别。符合公开条件的,不能推迟公开或隐藏信息。不符合公开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处理,否则会产生不良后果。

  2、网络信息发布平台的安全隐患。人民法院运用多种方式促进司法公开,除了传统的网站外,近年来,各级法院逐步开通了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发布信息。这些工作会导致大量的内外网数据交换,再加上网络信息平台的维护人员往往要频繁地使用不同的电子设备,甚至部分法院将相关维护工作交由外包公司处理,都给保密工作带来压力及安全隐患。

  3、无线信号及设备的管理。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人们的生活便利性得到很大的提高,安全风险也随之大增。无处不在的无线网络信号是摆在保密工作面前的一道难题。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或其他旁听人员可能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对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庭审情况进行录播或上传网络;一些非密敏感信息可能被外来人员或者安全意识较差的内部工作人员拍照上传网络;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设备的信号可能被截取;甚至疏忽大意将智能手机插在内网电脑上充电都有可能造成数据泄密。

  三、解决问题的路径和对策

  针对以上问题,除了按照保密工作要求,强化组织管理、明确保密责任、加大审查力度、提高保密技术等传统手段之外,还需做好以下几点:

  1、对非密敏感信息进行统一标准和完整定义。目前的国家法规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并未对非密敏感信息进行系统完整的定义,制定规范可行的标准。客观上导致了非密敏感信息的管理混乱,有的扩大定密范围、影响信息资源公开,有的疏于管理、泄露非密敏感信息。因此,需要上级有关部门重视,对非密敏感信息进行统一标准和完整定义,制定规范文件,以便具体操作实施。

  2、对司法公开和保密管理工作进行整合。司法公开和保密管理工作一体两面,可以将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明确人员分工,优化资源配置。对非密敏感信息及时界定甄别,避免“该公开的不公开、该保密的不保密”情况的发生。

  3、对网络信息发布平台严格管理。网络信息发布平台不仅是对外宣传的阵地,也关乎法院的形象和公信。维护工作尽量做到专人专机,并按照秘密级标准对维护计算机及网络平台的账号设置密码,定期更换。

  4、采取技术手段强化管理。目前的庭审纪律并无明确规定手机等设备不得带入法庭,仅要求关机或静音,对未经许可的录音录像行为不能进行有效的防范。除了加大管理力度以外,可以试用探测器、干扰器、屏蔽器等电子设备,从技术上杜绝安全隐患。

  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必要条件,保密管理工作也容不得半点疏忽。两者之间看似矛盾,其实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做好保密工作,才能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维护司法形象,提高司法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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